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9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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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驾驶证的处罚分两个档次,一是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二是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暂扣时间应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暂扣日期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还驾驶证。处罚决定生效前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抵暂扣期限一日,即从执勤警察先予扣留当事人驾驶证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式做出扣留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这一段时间,应当从处罚期限中扣除。
驾驶证的换证期限是,在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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