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拒绝给付应给对方的财物时,经审查如果原判决或调解正确,可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协助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其抗拒执行的错误行为,促其自觉执行。经过耐心教育,仍拒不执行时,法院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派人亲自到当地强制执行,原物尚在将原的交给对方便可;如原物已被变卖、损毁或转移,在照顾当事人生产和生活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折价抵偿,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从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除。在审理阶段,法官可根据案情的需要,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进行实地勘验、拍照或录像,必要时甚至可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使涉案财产相对“固定”。这样做既有利于查清财产的具体数额,又可使财产免受损坏和转移,也可以在当事人对财产进行损坏后法院要求其进行赔偿时提供依据,为执行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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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分割财产,可以进行法律手段的诉讼,然后要求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
夫妻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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