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是如何认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1、本罪与错告的界限本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把诬告与错告在性质上清楚地区别开来了。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由此可见,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的标志。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两者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特征。但是,诬陷的内容、目的和性质,又各不相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而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捏造犯错误的事实,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因此,从性质上讲一个是犯罪,一个是违法。对一般诬陷行为,可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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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认定如下: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报告;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故意的,有想要让他人受到刑事调查的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诬告陷害罪认定是: 1、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民的名誉; 3、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4、客观上行为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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