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照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的;(三)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四)其他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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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择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看能否通过政府行政手段的干预将此问题得到妥善处理。也可以协商处理,无法协商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自查、控制传播途径避免损失进步扩; 2、视事态严重性决定否向政府机关报告; 3、危机公关向受害群体致歉并妥善治疗承诺改善并付诸实施且示于众; 4、实施纠预防措施避免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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