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一定就构成交通肇事,如果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1.发生重大事故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形有以下: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情形如下: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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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 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 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要视情况来定,其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犯罪,是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若事故纯粹是受害者不遵守交通规则,应不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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