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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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审理期限为45天。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需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并且批准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15天。当然,如果这期间存在中止的情形,这些期限是不算在审限内的。如果超过这个最长期限仲裁委还没有做出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
劳动仲裁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仲裁案件从受理之日起最长60日内结案,能下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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