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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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包括八种: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监外执行是需要由人民法院决定收监的,执行需要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监外执行是将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从监禁改变为非监禁执行,这样就意味着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间内将离开监狱的看押监管,回到社会上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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