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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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方无权扣留肇事方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也并不一定必须要扣留肇事车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交通事故严重,需要扣留找事车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找事车辆,扣留肇事车辆也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肇事车辆是否要承担全部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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