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该罪与聚众赌博的区别是一般营业场所大,赌博工具齐全,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地点;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具有半公开性,被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知晓等。《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即《刑法》30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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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可以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如果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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