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第二百一十六条又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 1995年时,西北某地发生过一起罪犯保外就医未归的案件,监狱未积极主动抓捕,致使该罪犯超期多年。 司法部监狱局对该事件的批复是:确因监狱警察工作失职致使罪犯保外就医超过批准的,超期期间应计入执行刑期。有关追究失职人员责任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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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办理保外就医的流程: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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