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4.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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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类似情况后,买房人通常可以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出卖人不同意继续履行,买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能够继续履行的合同,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首选承担责任方式就是继续履行。为了稳妥的维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时应及时保全争议房屋,“逼其就范”,最终将房屋买到手,如果此过程造成买房人其他损失的,或者合同中还有违约责任条款的,买房人还可以要求卖房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第二种,依合同约定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金或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卖房人损失的责任,这种适合买房人也不想继续买房或房屋已过户到第三人的名下,因为卖房人的违约,买房人顺水推舟,要求其承担责任,同意解除合同。
如果卖方签买卖合同后反悔,属于卖方单方面违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若买方上诉法院,可能判决强制过户给买方,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买方不接受协商,可以上诉至法院要求卖方必须履行购房合同。当买方满足以下相应条件时,也可主张强制过户,继续履行必须建立在能够并应该实际履行的基础上。如果此时卖方已经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了第三人(善意)且已经完成过户的情况下,售房人已经无法实际交付房屋了,在此情况下,买方就只能要求售房人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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