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补偿办法 (1)以房换房 即拆迁人提供与被拆除的房屋在位置区域、面积、成色、质量等方面大体相当或价值相当的房屋,与原房屋对换所有权。以房换房后,拆迁人不再予以补偿,也不再另行安置住房。如果提供的房屋与原房屋不相当,则由受益的一方补偿其差额部分。 (2)易地原拆原建 它是指拆迁人在城镇规划部门划定的地区,在约定的时间内,利用原房旧料,按照原房的结构、面积、质量和使用条件易地还建。被拆迁人亦可自拆自建,由拆迁人提供建房用地并补偿所需的工料费和运输费。易地重建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3)易地重建 拆迁入易地另建住房安置被拆迁人,双方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原房作价补偿。拆除私有房屋,应当由当地房屋产权监督处和旧产估价处确定产权和旧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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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拆迁有问题应该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城镇居民拆迁房屋的补偿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有:房屋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拆房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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