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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回复
药家鑫案件属于故意犯罪,根据案情,他在撞人之后,发现受害人在记录车牌号,为了不让他看到车牌号,他随即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致其死亡,作为一个成年人呢,他应当知道连续捅刺他人的后果是什么,但他对被害人的死亡持积极的态度,希望被害人死亡,自己好开溜,因此,他在主观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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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药家鑫虽将被害人撞伤,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药家鑫连捅被害人数刀致使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张神兵律师
销售假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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