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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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网络谣言可能会犯罪。在网络上传播谣言,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应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散播谣言者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是否有社会危害性是是否构成犯罪的要件。因此,这种行为会根据情节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本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网络造谣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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