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孩子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孩子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接产证明(慎重起好儿童姓名,姓氏选择随父亲或母亲,办理后不更改)、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要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提供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由新生儿父母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3.《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提供《出生信息证明》、分娩登记复印件(产长和院长分别签字并加单位盖章)、儿童《预防接种证》、新生儿父母身份证、结婚证、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证明信(儿童户口未报)或儿童户口簿;登报遗失声明。由新生儿母亲和父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4.《出生医学证明》是法定医学证明,应终身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出生医学证明》一人一证一编号,任何内容不得擅自涂改。如需更改姓名请在入户后到当地派出所申请变更。 5.《出生医学证明》用途:(1)作为申报国籍、户口登记,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2)作为儿童入托、入学和出国签证的重要依据。(3)作为新生儿获得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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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法医疗机构出生,当时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年龄超过一岁,补办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原接生机构未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出生记录》的复印件在地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妻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证人的身份证果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下列材料: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
给新出生孩子上户口需要的资料有以下这些:户口薄、申请上户口人的本人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根据相关规定,新出生的孩子应当在出生后的一个月内,带上户口薄,申请人的身份证以及出生证明到户口登记机关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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