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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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证需要下列手续: 1、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办结婚证的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确认属实并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填写或者打印《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签字确认。 4、填写并打印《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5、发放新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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