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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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以下的子女父母离婚判决是孩子大多与母亲同住。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判决子女与父亲同住:母亲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亲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孩子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对孩子的成长明显不利,或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不能抚养孩子。
父母离婚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不一定随母亲生活,如果有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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