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第十四条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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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我国刑法的一种执行制度,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申请假释需要满足对象条件、实质条件和限制条件。根据刑法典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需要有关部门向上级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然后,经相关合议庭审理后,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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