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借贷双方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欠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因此,如果该汇款单的款项是以借贷的意思交付给对方的,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款项实际交付的证据。 ——。具体以案件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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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借款合同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能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以上这些情形,都会导致借款合同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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