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大陆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当地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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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的办理方法如下: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起诉书,并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起诉书内容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办理涉外婚姻的方式: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在签好离婚协议书之后,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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