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第十二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该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险条例,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职工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目前该条例并未明文宣告失效。 2、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虽然此办法已经失效,但其规定精神与上述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一致,仍然是职工不负担医疗费。 3、如果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目前的统一的做法是单位承担所有的医疗费。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如果单位不参保,职工反而受到更大的保障,而如果按工伤保险条例参保了,职工受保障的程度还降低了。这对工伤保险的实施带来不利的影响。 4、《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条例只是规定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减少损失,而不是说免除风险。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参加工伤保险就可以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解除合同时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所以说,用人单位投保只是在一定程度下减少风险而非免除责任。 综上所述,由单位承担你的医疗费。
针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路费、药费、医疗路费、医疗路费是否全额报销,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社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如下: 一、住院报销比例: 1、一级医院,超过起付标准到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可报销九成;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到1万元的部分可补偿85%;超过1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可补偿九成; 3、三级医院,超过起付标准到五千元的部分可补偿8成;五千元到1万元的部分可补偿85%;超过1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可补偿九成。 4、退休人员在以上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可再增加5%。 二、住院报销起付线: 1、一级医院两百元; 2、二级医院伍佰元; 3、三级医院八百元; 4、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由于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计算一次起付线。 三、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门诊慢性病分为甲类慢性病以及乙类慢性病。 1、甲类慢性病患者因病导致的满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补偿85%。 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报销再增加10%。 2、乙类慢性病起付线标准:三百元。乙类慢性病患者因病导致的可报销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的部分可补偿八成,一个医疗年度(或有效期)内不可以比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高。 3、参保人员可同时认定两种乙类慢性病,并依据最先认定的双病种管理,每个病种单独进行起付线的计算。 慢性病病种的认定管理、最高支付限额将按照统筹基金收支状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慢性病鉴定标准、细则及程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