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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政府职能机构,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各地的民商事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仲裁法由市一级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独立仲裁机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劳动仲裁委员会属于设立的人民政府管,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如下:负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负责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负责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负责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负责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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