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陈述似乎有一定道理,但到底本案是一罪,构成共同犯罪,还是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还需要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调阅案卷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但从你目前的陈述来看,应属于共同犯罪以一罪来论述。当然,至于是否构成贪污罪,还要看是否具备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如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人员:(1)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四种人员:第一种: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种: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种: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当然,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但成立贪污罪共犯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必须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否则不构成贪污共犯。因此,如果以上人员不具备这个主体条件,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类似的案例,宝塔区人民法院也曾经审理过,检察院以贪污罪起诉,律师对这类案件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但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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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要看情况。 一、限定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应当考虑两方面的因素: 1、该侦查人员出庭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2、该侦查人员出庭为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所必需。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首先是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实质性异议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则没必要让侦查人员出庭。其次,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所陈述的情况应当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如果该侦查人员陈述的情况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不大,或者所证明的不是案件中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则没必要让其出庭。 二、侦查人员如何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除应当从以上两个方面进行限制外,还应当从证明对象的范围上进行规范。总体来说,侦查人员出庭,应当是就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感知和了解的案件情况进行说明。具体来说,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的情况一般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的过程中经历和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 2、侦查人员在实施搜查、扣押、辨认、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中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和与实施侦查活动本身的合法性相关的情况 3、侦查人员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立功线索进行查证等活动中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侦查人员在其执行职务过程中感知和了解的案件情况,通常以勘验、检查等笔录和破案经过、抓获说明等文字形式出现。如果对上述文字记载的内容或相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有争议,相关侦查人员可以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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