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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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和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给予保护;约定的利率在24%-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约定的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的利率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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