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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协议离婚,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离开户口所在地在外地居住,而居住地民政局一般不受理;离婚协议书不符合要求,一般要包括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三大方面。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办理结婚证的办理地点规定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中: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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