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没有任何规定,当事人离婚后,在办理再婚登记的时候必须使用其离婚证。但是,根据规定,其必须出示无配偶的单身证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其次,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必须要求当事人出具其离婚证,那么当事人可以进行补办。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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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以下情形可以拒绝离婚:夫妻感情还未破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女方都可以拒绝离婚。
哺乳期女方自愿离婚的,可以与男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男方不愿离的,女方可以起诉离婚。在哺乳期只是限制男方起诉离婚。对女方并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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