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离婚子女申请更名的,须经父母双方同意;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如果派出所不给办理,询问他们是否缺少材料,如果不缺,他们也不办,请他们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到上级部门反映或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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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上原来有籍贯一栏,新签发的户口本籍贯一栏和原来一样。没有新的证据,是不能更改籍贯的。如果有新的证据,可以去公安局说明情况,修改籍贯。如果派出所不给改,派出所涉嫌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当地检察院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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