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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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后,获得该房子所有权的一方有权把自己的财产分到孩子名下;如果该房子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必须是双方协议一致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给子女,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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