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 离婚的形象图 离婚的形象图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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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夫妻感情是确已破裂。即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 2、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3、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4、其他条件。
离婚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应当满足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自愿、已订立离婚协议、亲自申请、材料齐全等条件; 2、诉讼离婚应当满足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自愿、当事人主体适格、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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