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和因房屋继承而继续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我国在《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实中最常见的就是,因女子出嫁而失去承包地,在新入户家庭中也未分得承包地,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出嫁女户口没有迁出本集体,就应当保留女子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如果迁出本村,则因失去集体成员资格而不能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此时将在新入户的集体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在原家庭单位中所享有的承包地份额,不能因女子出嫁,而消减承包地数额。因为我国实施家庭承包为主要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如果“户”还存在,那么就不能随意变动家庭承包地数额,最少也应当在30年内不做变化。 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基于房屋财产权的继承而拥有的宅基地继续占用的权利,女子作为合法继承人,当然的拥有相应权益的继承权利。 因此女儿可以享有土地承包权和房屋继承使用而享有的宅基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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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可以通过继承房屋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房屋子女有继承权和所有权,但宅基地属于集体,也以父母的名义登记。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登记土地变更,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可以在集体内转让,但不能以集体以外的任何形式私自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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