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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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假宣传的认定:虚假宣传指的是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对虚假宣传的处罚: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的,由广告主承担法律责任,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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