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提交;未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对方当事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该证据材料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证据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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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需要以下证据:被侵权人现有的权利证明,如商标注册证、专利证、版权登记证、与案件有关的获奖证明等;实物证据,即侵权人侵权产品样本;购买涉诉侵权产品的证明材料,主要指购买凭证,需要显示侵权产品的名称、购买地点、产品价格、销售人员签名等。
商标侵权诉讼需要具有充分的证据才能认定相关的被诉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具体来讲都需要以下证据: 首先是被侵权人的现存权利证明文件,例如: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相关的获奖证明等。这些文件主要为文本类证据。其次是实物类证据,即被侵权人的侵权产品样本。最后就是购买涉诉侵权产品的证明材料。主要所指为购买凭证,凭证上需要显示侵权产品的名称、购买地点、产品价格、销售人署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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