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却要收回土地,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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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一般不属于侵权纠纷,而是属于违约纠纷。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农村承包地纠纷不属于侵权责任,属于确认土地承包权的所有权纠纷。侵权纠纷的构成要件就是实施了侵犯权利的行为,而在农村承包地纠纷中,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双方只是对承包权的所有权产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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