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审理时都应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细致审查。需要注意到的是,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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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般不能对方有婚外情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方给予自己离婚赔偿。但若婚外情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程度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出轨方可以起诉离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夫妻双方都有权提出离婚。 即使是过错方主动起诉离婚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不考虑任何一方是否有过错,仍会判准许双方离婚。 另外,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根据审判实务,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也会对无过错方也会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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