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抵押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7)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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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一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抵押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2、房产证; 3、收入证明; 4、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
房屋抵押贷款有十二种材料,具体如下: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房产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借款人其他房产;办公场所使用证明;近半年借款人、配偶流水;上下游合同;公章;三方支付合同;收款人身份证照片;收款人银行卡正反面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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