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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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率有如下要求: (一)本金的计算以债务人实际到手为准。 (二)无论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和归还方式如何复杂,复利如何计算,以债务人实际到手的本金为标准,年利率不能超过24%。 (三)约定逾期利息以24%为限。 (四)约定了借期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债权人可以主张逾期期间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间支付利息;未约定借期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年利率6%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五)债务人自愿支付利息、违约金等年利率达到本金36%的,债务人以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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