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房屋买卖、交换等转让行为时,应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签订合同。房地产买卖、交换、赠送或抵债的,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 二、过户申请。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或合资、合作、兼并、合并合同等法律文件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三、价格申报。双方在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或抵债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转让房产的成交价格。 四、过户申核。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转让当事人过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手续的,作出不予过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当事人。 五、缴纳税费。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变更登记。凡符合转让条件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申请过户的文件移交房地产管理机构,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领取权证。办理上述手续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登记机构在15日完成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制作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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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要符合的条件: (1)双方须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2)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
办理房屋登记应该符合的条件有:申请人与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房屋与房屋登记簿和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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