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 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哪些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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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出具事故认定书。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自接到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仍不服的,可以搜集证据由法院做最终责任认定。将对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所造成的损失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构成伤残的,还包括: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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