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洽商交易达成协议后,按国际贸易的一般习惯做法,大都需要签团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以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依据。 在交易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中,都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交易对象、成交条件及所选用的惯例不同,每份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基本义务来看,却是相同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各项单据燕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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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主要有: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 (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 (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 (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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