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航道建设工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航道建设市场。航道建设项目单位以及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具备满足拟建项目管理需要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航道建设市场应当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航道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航道建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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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由公安部、外交部于1986年12月27日发布实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了落实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必要制定本条例对普通签证的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作出规定。 同时,实施这一条例,对于扩大对外开放,推动旅游业繁荣发展,汇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端人才,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经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条例重点对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作了规定,对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作了进一步细化。 为了贯彻出境入境管理法确定的“服务与管理并重”原则,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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