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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的条件具体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款金之后,依法拥有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权利。 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的区别如下: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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