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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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共4编29章270条。第一编总则,分为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和诉讼费用等11章。第二编审判程序,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等8章。第三编执行程序,分为一般规定,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等4章。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分为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仲裁,司法协助等6章。
1、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2、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3、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4、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5、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6、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7、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8、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9、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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