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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标准如下:九座以下的非营运乘用车已使用十五年,达到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无需批准,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每年检查两次,超过二十年的,从第二十一年起每年检查四次;营运客车的使用寿命调整为十年,达到报废标准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1.0升(含)以下的每辆12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每辆30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每辆48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每辆84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每辆18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每辆3000元。4.0升以上的每辆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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