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须要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若超过担保期间,债权人就会丧失相应权利,关于担保期间的规定,可以参考如下: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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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若是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若是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期限其实就是指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如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法定情形处理。一般保证情形下,担保期限即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在该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者责任。如该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合同中如未明确写明保证期间,仅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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