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根据该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的是一种协助义务,即房地产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有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分户平面图等。 此外,很多购房合同中也会约定,由开发商代购房者办理房产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不仅仅承担办理房产证的协助义务,而且承担起了办理房产证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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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给房产证,购房者可以申请退房,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此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点内容: 首先,开发商破产时房屋已竣工,此时需要看购房者是否办理了预告登记,如果办理了预告登记,那么享有的房屋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其次,如果房屋没有建造完毕,此时开发商破产,那么开发商属于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在民法中属于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甚至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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