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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选定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合伙企业之清算人,恰如公司之清算组,二者发挥的作用是相同的。清算人可由全体或部分合伙人担任,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但都应当在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选定,逾期未确定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通知债权人+备案登记+登报公告清算人确定后,应在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并且,清算人还应自被确定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支付税费+清偿债务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4、编制清算报告+注销登记上述过程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如下: 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 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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