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中债务追讨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须有当事人的申请;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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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进行追讨。起诉债务人的程序如下:第一、准备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借条、银行流水以及其他能证明借款事实的材料;第二、到债务人户口所在地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当然也可以到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起诉;第三、法院立案后将诉讼材料寄送债务人,由债务人再准备应诉材料;第四、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根据传票所载的日期及地点到法院进行开庭;第五、等法院判决。在收到法院判决后,您还可以根据判决结果向债务人主张还款。若债务人仍旧不还款,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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