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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从实际支付日起算还是不发支付日起算

2023-02-12 08: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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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2-12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本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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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工程款支付起算时间的规定: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陈忠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工程款支付起诉时间是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材料和国家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且接收该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不然是要承担违约责任,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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