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同居一般出于一定的感情基础,同居双方在同居时一般不会对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协议,那么当同居关系破裂时产生财产分割纠纷就显得特别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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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是双方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一方个人所得的、个人购置归个人使用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双方的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归男女双方。
由于双方没有同居,对于男方给女方过的彩礼款一般按赠与性质认定,有些财产的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成就条件的,是双方或一方父母赠与两个要结婚的年轻人的。有的是为了让年轻人安家过日子用的,所以过的彩礼数额较大、这个赠与的条件——结婚,一旦不成立时,女方应适当返还彩礼。而对于数额较少的,则不予返还。、造成女方怀孕及严重的流产后人身损害,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这部分损失应考虑由男方适当承担。或者在女方返还的礼金中扣除赔偿款和营养费用等。因为双方已经举行了婚姻,并共同生活,双方在“结婚”同居过程中,女方可能将男方所过的彩礼已经为结婚支出了不少,而且双方的“结婚”同居目的已经实现,且女方在同居过程中还有了身孕,虽然可能双方当时因为不到婚龄或其他什么原因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这不影响双方已经形成了实际的同居关系,这时的彩礼金性质就是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只能将剩余部分平均分割。而不能按婚约财产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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