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房主口头协议房屋交易税等过户费用由我买方承担”,这个约定是否成立存在瑕疵,如果能够证明这个口头承诺无效,而你们之间的定金收据上也没有关于税费的承担,可以结合一般情况理解,房子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卖方承担的经验,您就没有理由承担。那么,双方不能达成买卖合同的责任就不在买方,也可以说,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关系不成立。这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那么,买方就有权利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如果最终责任属于卖方,就是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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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过户税费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自身需要缴纳的费用。购房者需要承担买房所产生的交易税费,而卖房人需要承担卖房所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费。
买卖双方都要承担,但是承担的税费类型不同。卖方需要承担印花税、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而买方则需要承担契税、印花税。除了以上税费之外,房产过户还会产生交易费、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等。但是在实际交易中,房产过户所发生的费用,双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法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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